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一项系统工程。以下小编整理了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击与预防相结合、以预防为主,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是:
(一)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处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构筑治安防控体系,建立治安防控长效机制;
(三)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四)加强对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五)加强治安管理特别是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帮教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七)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建立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奖励和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