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三门峡市行政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建设项目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环境卫生管理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从事环境卫生事业。
鼓励、支持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加强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居(村)民委员会和居(村)民应当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提倡居(村)民委员会制定维护环境卫生公约,创建环境优美、整洁、文明社区。
第十条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建立健全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制度。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环境卫生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