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后正式对外发布。《条例》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从刚刚发布的《条例》中看到,南沙被3次提及。同时,作为广东自贸试验区的“基本法”,《条例》也为包括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在内的广东自贸试验区的先行先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根据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只要符合国家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可以免于追责。南方日报记者黄少宏
创新免责
创新未达预期目标免于追责
《条例》第一处提到“南沙”在总则部分。
根据规定,自贸试验区包括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及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这一规定,其实也为将来自贸区扩容留下了“接口”。
作为改革试验田,自贸区被鼓励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并写入了总则中。这与当前国家对创新的重视也形成了相互呼应的格局。
《条例》显示,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对于创新活动,《条例》的原则是——有贡献则奖励,但“失败”则免责:
——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有关奖励规定也可以自定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这是省级立法的一个突破。”中山大学自贸区综合研究院副院长林江认为,人们往往担心因为探索创新特别是制度创新而承担责任,广东自贸区条例这一规定也回应了当前对创新的诉求。这其实就是给自贸区创新吃了一颗“定心丸”,对于南沙片区探索制度创新也塑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