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解读

规章制度2018-06-16王新老师

《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3年3月15日正式开始实施。每位市民从此就多了张“经济身份证”,而这张“身份证”就是个人信用的象征,在信用卡申请、房屋贷款、个人担保、出国留学等方面都需要个人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因此,一份良好的信用报告将是个人的一笔无形资产,而糟糕的信用记录可能对个人和家庭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

此次《条例》的正式实施,对市民来说,这意味着个人的不良信息记录将不再是一辈子的“跟屁虫”,良好的信用行为通过时间积累将会“替代”以前的不良记录。而且,我们有权每年两次免费向征信机构获取自已的信用报告,并对于错误、遗漏信息可以行使异议权和申诉权。

★不良记录保存期限缩短为5年

“信用卡的透支额不及时归还会留下不良记录,这可是会跟着你一辈子的。”以往,银行工作人员在催促持卡人归还欠款时经常这样说道。

“有了一次不良信息记录后,以后对房子、汽车等贷款都有影响。”市民赵先生对此颇为担心。

不过,此次《条例》正式实施后,信用记录的“污点”将不会再跟随“一辈子”了。

根据《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也就是说,只要在五年内保持良好的信用行为,这些不良信息将会5年后取消。

举个例子:赵先生有一笔贷款应当是在当年的3月20日还款,但是一直逾期到当年的7月20日才偿还,那么,从当年的7月20日开始计算,5年后此记录将会被删除。

业内人士表示,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其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如果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如果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据了解,目前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我国香港地区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一年两次免费查阅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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