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何时开始实施?
2013年1月21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制定《征信业管理条例》?
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还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条例焦点解读】
焦点1: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作为个人“经济身份证”,个人征信记录曾遇到过信息泄露等问题。在互联网上就曾出现花钱买征信记录的案例,犯罪分子通过购买的个人征信记录等资料,激活信用卡,刷卡套现牟利。
《条例》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规定,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同时,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另外,《条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焦点2:不良信用信息为何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