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贸区条例出炉亮点解读

规章制度2018-06-06王华老师

2016年5月25日举行的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条例从适用范围、管理体制、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高端产业促进、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粤港澳合作与“一带一路”建设、综合管理与服务、法治环境等方面对广东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做了全面规定,并自7月1日起施行。

和其他三个自贸试验区同类条例相比,广东自贸试验区条例在建立容错机制方面有所突破,使之成为可操作的务实法律条款,为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条例总则第四条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减免相关责任。”

条例用专章对高端产业促进做了规定,明确了在《总体方案》框架内各片区的产业定位和重点发展的特色产业,并列明了几个重要领域和发展原则,包括自贸试验区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支持要素交易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展示、融资租赁等新型贸易业态发展,推动金融产业集聚创新发展,实施海空港联动发展国际航运与物流业等。

广东自贸试验区肩负建设成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的特殊使命,为突出粤港澳合作和对接“一带一路”建设这一区域特色,条例专设了粤港澳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条款,内容包括促进粤港澳人才流动、支持三地青年创新创业、深化对港澳服务业的开放、创新粤港澳口岸通关便利化、简化原产于港澳地区的常规商品检验检疫手续、探索实施三地查验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贸园区合作、建立面向“一带一路”的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平台、开发具有丝绸之路特色的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展人文交流合作等。

此外,条例创新性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规定由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或市场主体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情况进行打分,并纳入该部门的年度考核。这有助于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对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工作加大支持,有利于形成合力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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