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修正版)

规章制度2018-06-02李一老师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省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甘肃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都可以加入工会。职工加入工会必须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基层工会批准。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尊重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帮助和促进企业提高效益。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最迟在开业一年内成立工会,开展活动。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地方工会或者所属产业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地方工会或者所属产业工会有权督促、帮助组建工会。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中有女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工会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会员二十五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设兼职工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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