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日,吉林省人大法工委、环资委与吉林省环保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环保厅及省住建厅等部门就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了发言。
A.现状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亟待加强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我省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不尽合理,冬季供暖主要依赖煤炭,造成了以能源消耗、工业生产污染为主,秸秆焚烧、机动车尾气、扬尘和其他生产、生活排污为辅的复合型大气污染。以为例,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为80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26%;长春市达标天数为239天,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669,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68微克/立方米。
可见,我省大气污染状况仍令人忧虑,防治工作亟待加强,而立法是必要的前提和保障。
B.条例解读
体现五方面的内容
条例共六章七十条,包括总则、排污者责任、政府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遵循了“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上位法立法精神,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强调了排污者和政府的责任
我省条例的体例与上位法相比有所创新,主要是从排污者和政府责任入手,强化法的惩戒功能。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专设了排污者责任和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对于排污单位重点是要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物监测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及信息公开等制度以及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具体措施。对于政府监督管理:一是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规定了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和产业布局。三是建立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其他部门联合防治的工作机制,明确细化了有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四是建立了约谈和暂停审批环评制度。五是建立了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和接受监督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