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1月22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月22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共同防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8章130条,自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予以废止。以下是小编最新整理的最新版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月22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有效、严防严治的原则。
第四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措施。
第五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坚持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排放标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加快削减排放总量。
第二章
第六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联动、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区、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污染防治的要求,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并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控制人口规模,优化空间布局,合理配置产业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减少生产、生活带来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