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是法定的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级、价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簿册,并向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颁发土地证书,确认其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制度。在我国,依据1989年11月18日由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包括土地登记注册和颁发证书。土地登记既是国家确认土地权属必须例行的法定程序,也是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受侵犯的保障措施,它还有助于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主义土地使用制度。凡依法进行土地登记的文件、资料都具有法律效力,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根据土地登记的文件对土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土地登记,以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利用的一项制度。
国际上采用三种土地登记制度,它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土地权属管理制度。
国际上采用的土地登记制度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基本类型:①以法国为代表的契约登记制度;指对于土地权利的变更,只要当事人意见一致,订立契约(契据)即可生效。登记只是为证明双方的交易关系,对第三者起到对抗作用,而不是登记生效的必要条件,登记机关根据契约所载内容,无须进行实质审查,即可办理登记,其登记的土地,在法律上不具有公信力。它是一种公开登记,任何有利害关系者,都可查阅。实行该制度的国家有: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Et本、美国的多数州、南美等国家。②以德国为代表的权利登记制度;指对于土地权利的变更,必须由登记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实质审查,确认权利的得失与变更,才能生效,并供第三者查阅。
其特点是:登记具有强制性,登记是权利变更生效的必要条件;要经登记机关的实质性审查;登记具有公信力。实行该登记制度的国家有:德国、奥地利、瑞士、荷兰、匈牙利、埃及等。③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托伦斯登记制度。指为便利土地权利的转移,经登记后具有确认产权的效力。其特点是:初始土地登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政府不强制登记,但一经登记后,土地权利的变更,不经登记不生效;登记机关要进行实质审查;登记具有绝对公信力,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发给权利人土地证书;登记机关对错漏及虚假登记,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实行的国家主要有: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菲律宾、英国、美国的若干。中国现行的土地登记制度是一种法律登记制度,是吸收了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两者优点的一种登记制度。其特点是:①无论初始土地登记还是变更土地登记,都带有强制性;②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③登记机关对权属的合法性、界址、面积、土地用途、地价等要进行实质性审查;④登记具有绝对公信力;⑤颁发土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