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最新解读整理版

规章制度2018-08-17李一老师

4月25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一儿童预防接种点,护士在为孩子接种疫苗。当日是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合肥市瑶海区疾控中心组织工作人员走进龙岗开发区,开展主题为“依法预防接种,享受健康生活”的宣传活动,向居民和家长宣传儿童预防接种知识和国家免疫规划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围绕决定的有关热点问题,昨天国务院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的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

问:请简单介绍一下决定的修订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发生后,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汪洋副总理、杨晶国务委员也明确要求研究完善长效机制,抓紧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为此,法制办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认真研究调查组关于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完善疫苗经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建议,起草了条例的修改方案,经征求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协调,修改形成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并于23日正式公布施行。

问:决定对第二类疫苗的流通方式作了哪些改革?

答:针对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来的第二类疫苗流通链条长、牟利空间大等问题,决定删除了条例原有的关于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经营疫苗的条款,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同时明确规定,疫苗的采购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平台上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此外,针对“挂靠走票”等隐蔽违法经营行为,决定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接收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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