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下称《条例》)于2015年12月4日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该省在人社法治建设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健全完善具有浙江地方特色的人社法规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条例》理顺了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体制,明确了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调整完善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程序,增强了操作性,对仲裁代理、证据规则、虚假仲裁等作了新规定,同时,将该省多年来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上的创新上升为法律规定。
《条例》分总则、调解、仲裁、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48条。主要特色有:
一是统一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处理程序,进一步明确人事争议受案范围。明确将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列入人事争议受案范围。
二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管理工作体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考核和监督机制,仲裁工作专项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并对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教育及相关行政部门和总工会等组织在其中的职责分工作了进一步明确。
三是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形成多渠道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案(办公)场所和设施,保障工作经费,明确调解员实行聘任制,调解员调解案件给予补助,规范调解程序,建立调解协议效力确认制度。
四是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仲裁派出庭的设置和职责,完善案件管辖制度,明确省、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管辖范围的确定机制,建立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制度,对仲裁员办案补助作了明确。
五是优化仲裁处理程序。确立仲裁申请登记立案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设立30日内结案的简易程序和集体争议案件审理的特别程序;建立诉前财产保全与人民法院的衔接机制;完善证据举证、质证和调查取证等制度;对仲裁公告送达作出了一般案件公告三十日、集体案件公告十日即视为送达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