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跑路”或公司转移资产怎么办?
财产保全保证裁决执行到位
案例:某公司因经营不善,自初开始拖欠工人工资,至当年7月底累计拖欠百余名工人工资63万余元。此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失去联络。公司被多家债权人单位起诉,有些债权人还企图拿走公司的设备抵债。
根据《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可能有逃匿、转移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申请提交到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类似情况下裁决的执行到位,将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对因企业老板逃逸引发的集体劳动争议,对用人单位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以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单位故意拖欠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
工伤保险待遇被认定为一裁终局裁决范围
案例:王某系陕西来浙务工人员,在单位上班时摔伤,经劳动仲裁部门确认,王某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确认了伤残等级。此后,王某又到仲裁部门申请了工伤赔偿。由于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王某又先后经历了法院一审、二审,待到执行到位,王某等待了近两年时间,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
工伤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而身处困境,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实践中,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往往会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拖延工伤赔偿的目的。漫长的救济途径,使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根据《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仲裁机构一裁终局裁决范围,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滥诉,解决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周期过长问题。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反悔怎么办
调解协议审查确认制来帮忙
案例:胡某系某县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因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等与企业发生了争议,经当地乡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一周后企业反悔不履行协议,胡某只得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后经法院一审、二审,历时近一年才拿回应得的经济补偿。
根据《条例》规定,调解协议生效后,本案当事人胡某和企业可以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确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出具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后,双方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如企业不执行的,胡某可立即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大大缩短了维权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