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和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并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通过增设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增加班车班次、缩短发车时间、设置学生专车等方式,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物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监等有关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辖区内道路通行情况、学生生源变化情况的监测,对可能影响校车安全运营的情况及时报告、协助处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校车服务经费,并通过建立财政资助分级负担机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