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条例》取得使用许可,专门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安装统一标牌、标志灯。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鼓励社会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政府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除国家财政负担部分外,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省财政部门拟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省级财政设立校车安全管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校车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新购校车补贴、运营成本补贴、安全设备配置、安全工作奖励、管理工作经费等项目支出。
第二章校车管理机制
第六条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对校车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