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17日,针对该《办法》的制定过程、制定的原则以及主要内容,市物价局负责人做了解读。
一、《办法》制定过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青岛市物价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在对2012年12月1日实施的《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青价费[2012]40号)试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研论证,拟定了《办法》修订稿。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三部门于11月20日至24日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物价局门户网站,以实名制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还征求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30条。在吸纳社会各界合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12月11日,青岛市物价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印发了《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青价费[2014]49号),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办法》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以推进价格简政放权和深化幼儿园收费改革为重点,坚持“市场导向、放管结合,民生导向、统筹兼顾”原则。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本着“市场导向、放管结合,民生导向、统筹兼顾”的原则,着重从四个方面细化了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之更符合我市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
1.推进价格简政放权。按照今年11月省政府出台的我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公办幼儿园收费下放市、县级政府管理。据此,《办法》对接住、管好公办幼儿园收费,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2.坚持放管结合。鉴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已放开,《办法》规定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取消政府有关部门对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的规定,鼓励社会办学,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需要说明的是,为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管理,对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普惠性资格被取消或者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办法》还规定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当提前两个月公示。此外,对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在社会监督方面的规定做到一视同仁,《办法》规定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并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