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暂行)

规章制度2018-07-01李天扬老师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暂行)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且查证属实的举报行为,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发放相应奖金,即实施有奖举报。

第四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与有奖举报的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真实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为便于领取奖金,需提供本人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或汇款地址等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为便于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需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及排污情况的照片等证据;举报机动车违法排污的,还需提供车牌号、车牌颜色等。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北京市环保局政务网站“有奖举报”专栏(www.bjepb.gov.cn)在线提交举报信息,也可以通过快递、挂号邮寄或个人送达形式举报。

第六条举报范围暂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的,且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条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发现难易程度、对环境危害程度、举报人协查情况等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重点奖励提供在日常监管中难于发现且对环境危害严重,或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线索的举报人。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

2.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未使用清洁能源的;

3.企业未按规定公布或保存监测数据,未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平台的,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相关数据和信息、弄虚作假的;

4.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破坏车载诊断系统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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