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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5日,《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称《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省人大常委会第35号公告予以颁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与社会保险法相配套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面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在“法治江苏”建设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对于建立健全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基金安全,更好地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1、《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更好地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国家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为依据,以保障基金安全为目标,在系统构建“四位一体”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基本框架基础上,全面规范了各方面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度建设、方法程序和保障措施,强化了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轨道,对于促进各监督主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健全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形成不同层次、针对不同对象、发挥不同作用、多方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督格局,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