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的反腐的内涵热点解读

工作报告2018-07-07李一老师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2015年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四种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四种形态的解读反腐的内涵

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探索实践,使领导干部受到警醒、警示、警戒。(人民网,3月7日)

据报道,2015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5.4万(次),对违反纪律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20万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这一系列的数据既彰显了铁腕反腐、惩前毖后的坚决态度,也体现了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根本目的良苦用心,是纪检体制的重大创新。要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政治状况,要及时扶正祛邪、修枝剪叶,真正的体现对党员干部的爱护、关心、关爱,改变过去一棒子灰灰湮灭的政治状况。

【拓展阅读】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舆论对此高度评价,认为这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有利于落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不过,也出现了一些困惑和误读,需要及时予以澄清。

预示反腐“拐点”来临?——“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腐败分子高举轻放,而是要防止“好同志”沦为“阶下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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