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最低人员工资标准调整新方案

工资改革2018-08-14王新老师

根据《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情况、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为解决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带来的突出民生问题,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提高160元。具体标准调整为:

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4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6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3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适用于儋州市、琼海市。

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3元,适用于三沙市、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黎族自治县、澄迈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

最低工资的概念包含以下三个涵义:

1、获得最低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2、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通过立法确定的;

3、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法定工作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通常应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

2、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

3、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低工资的概念包含以下三个涵义:

1、获得最低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2、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通过立法确定的;

3、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法定工作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通常应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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