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政策性非常强。国家在各个时期都对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有明确的规定,目前执行的是国发[2008]8号文件,即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
(1)分配到机关的
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在军队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如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2)分配到事业单位的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被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如基本工资低于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基本工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
(3)分配到企业单位的
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员职级及与军队职务的对应关系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对应关系为:厅(司)长对应巡视员,副厅(司)长对应副巡视员,处(县)长对应调研员,副处(县)长对应副调研员,科(乡)长对应主任科员,副科(乡)长对应副主任科员。公务员的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