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待遇规定,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

工资改革2018-07-12王新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更好地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以就业困难群体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安置重点的原则;

(二)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的原则;

(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四)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统筹管理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各级就业部门负责拟订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上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及安置对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管理和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及相关事务等管理服务工作。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农村基层从事农业、扶贫开发等公共服务工作。如村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防疫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从事医疗、卫生、保健、防疫等辅助性服务工作。如乡镇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镇卫生院护理服务、乡镇(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镇(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镇(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为居民提供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服务。如文化服务、文化室管理、文化宣传、科技服务、体育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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