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益性岗位待遇规定,辽宁省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

工资改革2018-07-12李一老师

今年1月1日起,沈阳公益性岗位人员,包括困难家庭大学生公共就业服务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上调。

昨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文件,因为沈阳市今年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沈阳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也随之调整。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

调整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530元;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230元。

全市困难家庭大学生公共就业服务岗位的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1500元上调至1800元。

“慈爱儿康行动”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1500元上调至1800元。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从事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的临时性救助岗位。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愿望并有劳动能力,且具有沈阳市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持《就业失业证》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简称“4050”)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失业人员中的现役军人配偶;

(四)夫妻双失业人员;

(五)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城乡困难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或低保边缘户、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家庭和军烈属家庭)未就业的登记失业大学生;

(八)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群体。

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不属于公益性岗位安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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