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利用公益性岗位,帮助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接实施各级政府部署组织的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绿色生态建设等公益性项目,用于安置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实体。
公益性项目中的岗位称为公益性岗位。
第三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所需经费由区县和公益性项目经费等共同负担,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制定。
第四条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
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和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城乡就业形势和促进就业的需要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政策的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负责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资金的审批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征集、评估、认定和管理等。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县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本地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征集、评估和管理;负责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的申请、核查和监督管理;负责本地区相关资金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审批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按照市、区县政策规定给予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资金支持并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