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孝感市区、孝南区和汉川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020元上调到1225元,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由900元上调到1100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孝感市区、孝南区和汉川市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为12.5元/小时。
这是1995年我省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我省第九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综合考虑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