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工资调整政策解读

工资改革2018-06-23李天扬老师

2016年吉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工资调整政策解读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

近日,长春市委组织部、长春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本次年度考核从2016年1月开始,至2016年3月底结束。

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时间:从2016年1月开始,至2016年3月底结束。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实行部门总量控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不超过所属事业单位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核定优秀等次总数。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优秀等次名额限额内,按照不超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领导班子成员总人数的20%范围内核定。

另外,对当年参加急难险重任务,承担重大工作项目完成任务突出的,或受省、市级以上集体奖励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核定比例可提高到20%。

根据《通知》规定,复转军人,由其接收单位参阅部队的鉴定进行考核,无其他问题者,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等次;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原单位根据挂职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另外,因公负伤的工作人员,治疗和恢复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免予考核,根据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公派学习、进修的人员,由派出单位依据学习、进修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初次就业人员在本年度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考核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和定级的依据。

年度内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不参加培训的,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受行政处分的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其中,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从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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