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9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城区增至1320元/月
8月份,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等因素,拟将现行的1300元、1020元、900元依次调整为1550元、1320元、1225元、1100元4档,平均增长21%。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4元、11元、9.5元拟调整为16元、15元、14元、12.5元。
第一档的适用区域为武汉市7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第二档的适用区域为武汉市6个远城区,襄阳市、宜昌市中心城区;第三档的适用区域为其他10个市(州)市区、3个直管市、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综合指数居前22名的县(市、区)及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区);第四档的适用区域为神农架林区和其他县(市)。
这是1995年我省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我省第九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新出台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目前,宜昌正在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13年调整的,其中宜昌市市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020元/月;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五峰为900元/月。
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全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依次为1550元、1320元、1225元、1100元,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详见附件。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6元、15元、14元、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