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工资是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暂停工作的期间,依然享受的劳动报酬。
关于工伤期间的工资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可见,工伤期间的工资与工伤前的工资标准一致,绝不是只有基本工资。深圳地区2009年曾出台地方指导意见,规定停工留薪期参考的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费,但2014年的新的会议纪要进行了更正,明确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包括加班费。加班费也属于工资福利待遇的一部分,因为工伤,同样丧失了加班带来的利益,根据无责任补偿原则,劳动者不应当因工伤而利益受损。
实践中往往存在职工每个月工资数额不固定的情况,如果计算停工留薪期前的工资数额,值得探讨。经过对部分省份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研究,如下计算方法比较合理:
第一、工伤前工作时间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伤期间的工资数额;
第二、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平均工资数额;
第三、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计算工伤期间的工资;
第四、如果没有约定工资数额,且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可以参考同岗位职工工资数额计算工伤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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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期间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确定为1至2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3)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4)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分为三个等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分别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5)工伤致残等级分为十个等级。一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