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市级机关综合办公大楼召开。
会议就《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进行了传达和解读,并就贯彻落实提出明确要求。《办法》共八章四十七条,主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统筹层次、基金筹集、养老保险待遇、基金管理与监督、经办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保险费单位缴20%个人承担8%
《办法》规定,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基金筹集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其中,纳入个人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由省里统一确定,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基数。
同时,为解决部分人员因改革造成退休待遇落差,实现新老制度待遇平衡衔接,《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老人实行“老办法”新人实行“新办法”
据悉,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与企业计发办法相一致。为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出现大幅波动,这次改革实行“老人(改革前暨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老办法、新人(改革后暨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人员)新办法、中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逐步过渡办法”。
对于“新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对于“中人”,在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全市执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对于“老人”,继续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同步调整,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