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一次重大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打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壁垒、解决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双轨制”的重大突破,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平和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改革。
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早在1997年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就有人提出应该将行政事业单位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中,但是种种原因未能如愿。2008年人社部提出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办法,并在广东等五省、市开展试点,结果除了个别省试点进行外,其他省难以推行,无果而终。国务院提出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既是对试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终结,也是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的突破。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环境的客观要求。就业用人机制是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险体制虽然只是就业用人机制的一方面,但如果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差别太大,肯定影响部门、地区之间就业用人的竞争。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供应退休金,而且退休金支付最低不低于退休前工资的85%,而企业职工领取养老金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总体水平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0%,加上缺乏企业年金补充,使两者差距过大。正是两者差距使得许多大学生毕业都想去行政事业单位就业,不愿去企业就业,就会形成就业和人才流动的体制壁垒,不利于人才合理流动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形成。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无论从内容还是从形式上,都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保持基本一致,从根本上解决了两者养老金的差别过大问题,客观上形成了促进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和就业的公平机制,打破了两者在养老保险制度和就业方面长期存在的壁垒,有力推动了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完善。
解决多年以来城镇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问题。1997年我国正式在城镇企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企业职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放养老金,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一直沿用财政供应退休金办法,两种养老制度本身隐含的可靠性不一样,意味着制度的不公平。现实中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也大大低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金待遇,形成了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加剧了制度的不公平性,引起企业退休职工的不满,不利于社会稳定。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消除了“双轨制”存在的制度基础,实现了企业职工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公平,为建成“老有所养”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