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国务院公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根据《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工资的20%和8%共同负担。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社保专家、清华大学教授杨燕绥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决定》的亮点之一在于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和企业职工相同的缴费费率,即单位20%、个人8%;其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也就意味着,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退休年龄越早的职工,领取到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就越低。再者,《决定》提到,“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也就是说,今后职业年金制度将被强制性建立。
关注一退休前参保人员死亡怎么办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依法继承
《决定》指出,所有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根据《决定》,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以上措施均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一致。”杨燕绥表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是规定可以转移接续,可以继承。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管钱”方面,《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基金分开运行,从技术层面讲,相互之间如需挪用并非易事。
关注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中人”领取水平需等待细化方案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方案虽于昨日对外公布,但《决定》明确此项改革已经“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也就是说,自2016年10月1日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作已经开始执行。”杨燕绥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金领取都是应该从2016年10月1日就开始执行新标准。
在养老金领取方面,根据《决定》,2016年10月1日之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但对于2016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将“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杨燕绥对此表示,对于在2016年10月1日之前尚未退休的‘中人’来说,其养老金领取办法还需要人社部、财政部制定具体的方案。“怎么界定‘中人’?怎样设计‘中人’的养老金领取水平?这些都需要一个更为细化的方案。
关注三强调“退休时的平均预期寿命”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做了重点改革。
“以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以人口普查时的平均预期寿命为基数,目前计发时间为139个月。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非常重视退休时点的人均预期寿命和本人退休年龄,将今后待遇发放时候的变量进行了强调。”杨燕绥对记者表示。
按照《决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改革后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强调‘退休时的平均预期寿命’,也就意味着,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人口平均寿命越来越长,退休年龄越早的职工,领取到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就会越低。”杨燕绥认为,未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也很可能会采取与此相同的计发办法。
此外,《决定》还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决定》强调‘应当’为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也就意味着,与企业年金自愿原则有所不同,今后职业年金将采取强制性执行方式。”杨燕绥告诉记者。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