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双轨制”正式废除不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待遇
2016年1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改革的适用对象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根据《决定》要求,现有的近39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被纳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意味着,饱受诟病的“养老双轨制”正式被废除,而改革的种种设计,则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不会降低。
不降待遇
因为养老金事关个人的切身利益,《决定》提出了“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的要求。《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简单来说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渐过渡”。这样一来,可以保证被改革对象的退休待遇不降,减少改革阻力。
个人要缴费
《决定》要求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同时,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这些安排与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同,但是《决定》也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这意味着两者虽然制度设计相同,但无法实现融合和共济。
个人账户可继承
《决定》对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做出规定,其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发办法类似。同时,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未足额领取养老金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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