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保险三个环节
1、工伤认定;
2、劳动能力鉴定(因工死亡无此环节);
3、工伤待遇支付。
工伤认定
申请主体
职工所在单位: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职工所在单位超过30日未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的,期间产生的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
如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期限的,人社部门将不予受理其申请。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申请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受伤职工身份证等;
5.其它需要法定职能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主体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所在区(市)县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服务点提出申请。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申请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