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近日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再次进行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此次调整对象为我市2014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本次待遇调整的人员不仅涵盖了企业单位工伤职工,而且包含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但2016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
据介绍,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具体调整标准为:
伤残一级至六级的工伤人员,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标准,分别每人每月增加110元、90元、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为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为100元)。
此外,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此次待遇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用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次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