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东莞工伤职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职员的基本生活,东莞社保局根据广东省相关政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东莞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2016年东莞工伤伤残津贴调整
【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起
【调整幅度】:10%左右
【调整原则】:普遍调整,适当倾斜
调整对象:2013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和2016年1-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
普遍调整: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按照97元定额计发;
2、定比调整:
a、2013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人员:按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5%定比计算调整额;
b、2016年1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人员:按首次领取伤残津贴月标准5%定比计算调整额。
倾斜调整:
1、根据年龄调整:2016年6月30日前年满75周岁及以上领取伤残津贴人员:每人每月加发80元,全年960元一次性发放。
2、根据职称调整: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继续按原倾斜调整额标准。
3、按军转干部调整:军转干部伤残津贴调整后未达到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计发。
4、根据工伤级别调整: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其伤残津贴在2013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