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3]13号),我局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结合用人单位2016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工伤事故率以及是否通过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等因素,核定其在2016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信息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http:/www.szsi.gov.cn/网站上(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查询)给予公告,公告期为7天。自2016年2月起执行新的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对市社会保险机构调整后的新缴费率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管辖区的社保经办部门工伤窗口提请复议,我局将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复核并对异议属实的予以调整。经复核后用人单位对市社会保险机构调整后的新缴费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