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出台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并可在各项社保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业职工可按项目参保优先办工伤保险
记者5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根据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
意见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并可在各项社保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这份意见是由人社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意见同时确定,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意见明确了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确保了缴费资金来源: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
为避免项目竣工后才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意见规定,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还补充完善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未参保的建设项目,其职工发生工伤的,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上述单位不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依法向上述单位追偿。
建设项目参保和工伤保险费用单列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意见明确了四部门的联动机制。意见确定,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