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工伤保险2018-11-28才子老师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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