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全文)

工伤保险2018-11-28王华老师

  北京市工伤认定标准有哪些,办理工伤认定需要走那些流程,需要的材料又有那些,本文将为您详细呈现。

  重要说明:申请工伤认定一般要在事故发生30日内开始办理,最晚不能超过1年。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遵循《条例》 规定的原则,注重保护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利益。工伤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时,工作时间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进行把握。职工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也应视同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可以按照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为完成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所涉及的场所进行掌握。事故伤害包括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引起的事故伤害。

  第五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时,预备性工作应理解为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收尾性工作应理解为在工作结束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

  第六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考虑该伤害属于职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从其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伤害,且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职工因情感、恩怨等与履行工作无关原因遭受暴力侵害的,可考虑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伤害。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因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也可以考虑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第七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时,职业病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由具有诊断资格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诊断,且经诊断为职业病的疾病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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