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7月1日起,山东省临沂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
据了解,临沂市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省属驻临沂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文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国家机关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2016年按0.2%的费率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的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