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几个字”

工伤保险2018-11-28王新老师

  摘要:《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社会保险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正日趋完善,但还是有些地方不足,例如《工伤保险条例》中的48小时、新发生的费用等都存在争议。

关键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 48小时 新发生的费用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中期,以《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为标志。2003年由国务院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6年12月20日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标志着社会保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得企业职工享有劳动保护的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宗旨在于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这不仅保障了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益,而且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也是立法层次的一个提高意味着法律效力的提高,更有利于工伤保险实践工作的开展,保障工伤保险受保主体,更加能够保证社会公平原则的贯彻和社会成员的安全,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保障了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的医疗以及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保障了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工伤事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但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有一些地方不够明确,引起了社会的不少争议,下面鄙人就对个人从事工伤保险工作以来谈谈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48小时、新发生的费用的一些看法。

48小时

  《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如果说在一位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为工伤(亡)。按《条例》核算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赔偿:491300+2739×7个月=510473元(491300元为上年度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739为赣州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于死亡职工家属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但是如果说这位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并没有当场死亡并且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在48小时01分死亡,那对不起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这一前一后相差紧紧一分钟却有着天壤之别,就是因为以48小时为界限,对于在48小时 01分死亡的职工和职工亲属都是极不公平的,并不能改变因为工作原因而导致死亡的事实,却改变了无数人心中的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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