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48小时之限”亟待修改完善

工伤保险2018-11-28王华老师

  11月12日,某大型超市四川南充店店长刘丰突然晕倒在办公室,经过21天治疗后,12月4日抢救无效死亡。到底算不算工伤?在赔偿问题上,超市方和家属方产生了分歧。超市方按照重大疾病的伤亡费用、其他保险对家属赔偿20万元,而家属则认为应该按照工伤赔偿。

  死于48小时外不算工伤,见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具体规定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但这一规定却不合情理。若按工伤赔偿,超市方应赔偿158万元,与20万元的赔偿,相差巨大。要是遭遇类似情形,在放弃治疗还是继续抢救的选择上,利弊权衡,家属容易陷于进退失据的两难境地和痛苦的内心煎熬;同时,之于社会而言,也容易诱发巨大的道德风险,负外部性太大。

  而且,死于48小时外不算工伤也不符合医理。北京市煤炭总医院副主任医师郑山海曾指出:不同的疾病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律,脑血管疾病不大容易致人猝死,最危险的时候往往是发病后的72小时前后。刘丰也正是因脑干出血在办公室突然晕倒,连续抢救无效死亡。要而言之,从突然晕倒到抢救成功或者抢救失败,是一连串的事件,是连续性的;而以48小时为杠硬生生割裂开来判定工伤与否,并不科学。

  类似事件也曾发生于1991年,山西工人郭云梅因经常加班加点,在车间突发高血压脑出血,工厂也不同意报工伤,当时的劳动部《复函》指出: 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而突然发生急病,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国家部委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答疑解惑,是具有指导意义和一定效力的。

  其实,类似案例近年已发生多起。譬如去年11月2日《经济参考报》曾报道,山东济宁市一男子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溢血身亡,由于在医院抢救超过 48小时,不能视同工伤,恰如今次南充市人社局的相关答复。而近年职场白领过劳死又或环卫工人高温猝死现象也曾数度引发公众的热议和关注。刘丰同样平时工作压力很大,据报道:为保业绩,多方设法,中午忙得都在办公室吃盒饭。

  《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本在于保障因工致伤致病致残致死的职工获得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同时也倒逼企业更好地落实职工的休息权。而置诸上述背景之下审视,相关条款诸如死于48小时外不算工伤,已明显滞后于社会现实,不利于职工权益的保障,深有加以修改、完善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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