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印发的江西省《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中规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后,若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该政策一出台,即招致民众议论纷纷。有人愤愤不平,质疑国企员工创业竟可享受“超国民待遇”。其实,停薪留职政策并非新生事物。在近30年间,这一政策经历了从兴起到沉寂而后再度复兴的转变过程。
1983年6月11日,当时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该政策自此风行,改变了许多人的命运。
1999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具体规定了“企业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 。职工停薪留职期限届满,不再办理续订手续;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做自动离职处理。” 同年5月20日,福建也印发类似文件。“停薪留职”政策逐渐淡出人们视野,渐趋式微。直到2008年,山东仍出台新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内部将不允许存在“停薪留职”。
不过,各地出台的政策倾向并不完全一致。2005年6月29日,吉林发布《吉林省人事厅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规定机关人员去创业可停薪留职 。在此前后,各地也陆续出现鼓励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的规定。其中包括: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08年出台的《昆明市人事局关于支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河南商丘出台的《关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以及2013年7月,安徽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台湾“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规定,有育婴、侍亲、应征入伍、岛内外全日制进修、配偶因公派赴海外需随同前往、延长并病假期满、照护配偶或子女、借调公务机关等,经服务机关核准即得留职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