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招生简章2018-10-29李天扬老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CU1] [CU2] [CU3] 》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东莞理工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81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松山湖校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大学路1号,邮政编码:523808;

  莞城校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学院路251号,邮政编码:523106。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东莞理工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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