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高考招生阳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和《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特制定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
(二)学校代码:14199
(三)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24号
(四)办学层次:本科
(五)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六)上级主管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七)录取规则
1、录取原则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3、外语语种
外语语种不限;但受现有师资、设备等因素限制,新生入学后学院只开设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4、录取批次
(1)艺术类本科:本科提前B录取;
(2)普通文、理类本科:本科二批录取。
5、录取方式
采取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所有第一志愿考生处理结束之后,才开始处理第二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投档之后,第一志愿考生的预录取结果不再进行变更,第三志愿及后面志愿的处理方法相同)。
普通文科、普通理科考生:在报考我校的同一志愿中采取专业志愿清的方式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艺术类考生:美术类获得本省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简称省统考)合格证;其它艺术类专业获得本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联考取得相关专业合格证,均可填报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在专业考试合格的前提下,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