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招生简章2018-10-29王华老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5年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二、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丽水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0072(浙江省);部委代码:12878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校址:浙江省丽水市中山街北段 邮政编码:323000

  第九条 联系电话:0578-2122447,2123456,2293387(含传真)

  三、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2015年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四、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国内浙江、安徽、河南、云南、贵州、甘肃、福建、江西、江苏、湖北1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1、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作为主要依据,并结合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2、男女比例:专业对考生性别、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3、录取具体方式

  (1)调档比例:具体调档比例视各省教育考试院规定及报考的生源情况确定。

  (2)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严格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以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相关规定。即先录取平行志愿投档的考生,若平行志愿未满时,再依次录取征求志愿、降分征求志愿投档的考生。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根据考生成绩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的顺序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未满时,再依次录取第二志愿、参考志愿的考生。

  (3)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依次按其第三、四、五、六专业志愿投档。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未满专业录取;否则,将予以退档处理。

  (4)录取过程中以投档文化成绩为主要根据,结合考生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则参照相关科目及外语单科成绩,结合考生的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对于有优惠加分的考生,优先予以录取,加分政策根据教育部及各省考试院规定执行。

  (5)浙江省的艺术、体育类考生,专业成绩以本人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艺术、体育统考成绩为准,我校在录取时按照浙江省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要求:各专业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五、收费

  第十七条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1、学费

  (1)林业技术、园艺技术、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三个专业为浙江省政府资助、学生个人免交学费专业。

  (2)艺术类(音乐表演、装潢艺术设计)学费为9000元/年。

  (3)建筑工程技术含工程造价方向、室内设计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为7590元/年

  (4)会计、市场营销专业学费为6900元/年

  (5)工程测量与监理、园林工程技术含规划设计方向、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学费为6600元/年

  (6)其他专业6000元/年。

  2、住宿费

  根据住宿条件,1000-1200元/年。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578-2122447,2123456,2293387

  (2)传  真:0578-2293387

  (3)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中山街北段,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邮编:323000

  (4)E-mail:zsc@lszjy.com

  (5)院校网址:http://www.lszjy.com

  第十九条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的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教育考试院或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w.lszjy.com 公布。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专业介绍等其他信息详见学校招生网及招生简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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