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2018-08-03李天扬老师

近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这对贵州省大气环保保护将起到重大作用。

《条例》全文共八章七十一条,分别从总则、监督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燃煤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大气污染防治、扬尘大气污染防治、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和法律责任八个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说明和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规定,机动车实行排放污染定期检验制度,排放检验信息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而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

《条例》对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造成大气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者主要负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及公众大气环境权益的经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做出决策前进行论证和大气环境风险评估,必要时举行听证。

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先进的技术,《条例》文明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给予鼓励和支持。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全面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煤化工、煤炭火电、焦化、金属冶炼、陶瓷等大气污染严重的产业项目;禁止引进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

机动车排黑烟将不准上路行驶

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大气污染防治上,《条例》指出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支持鼓励先用新能源、清洁能源不动力的机动车。同时,机动车实行排放污染定期检验制度,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排放管理信息化平台,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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