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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席上,多名上诉人垂下了头本报记者宋飞鸿摄 |
去年底,榆林中院一审判李飞有期徒刑19年,团伙其他19人也分别获刑。昨日,省高院终审驳回李飞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被称为榆林“涉黑第一案”的该案尘埃落定。
组成团伙自定“家法”
榆林市中院经审理认定,2006年1月,李飞因敲诈勒索被劳教释放,后与同案劳教释放人员李耀阳常在一起赌博。2007年至2009年,李飞为了形成一定的势力,与李耀阳先后拉拢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李宁宁、任永红等人多次进行赌博、“放板”(即放高利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李飞为首,以李耀阳、李宁宁、任永红等为骨干成员,高建、冯东等参加的成员达二十人的违法犯罪组织。
2008年3月,李飞为了加强对组织成员的管理,纠集成员在榆阳区一“山庄”开会,并规定了该组织成员的地位:李飞为大哥,其他成员相互称姓名,排名靠后的听排名靠前的指挥;要求组织成员平时不该问的不问,手机24小时开机,保证随叫随到;还要求组织成员不能吸毒、贩毒,不能盗窃、抢劫,违反者轻则家法处置(打、骂),重则开除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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