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5-2017年钦州市鼓励提前淘汰
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2015-2017年钦州市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8日
2015-2017年钦州市鼓励提前
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实施办法
为加快我市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2015-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方案》和《2015-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提起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奖励补贴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有关定义
(一)本办法中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是指达不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
(二)车辆属地判定:按行驶证上注册登记地址所属的现行行政区域为准。
(三)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方式:为车辆回收登记日期(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开具日期为准)减去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四)车辆提前淘汰年份计算方式: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12号)规定的车辆使用年限,减去车辆实际使用年限;无强制淘汰年限的车辆如申请报废淘汰的都属于提前淘汰。
(五)营运客车属性确认方式:持有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客车营运证的车辆。
二、补贴范围与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机动车,适用本办法。
1.注册登记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汽油车,以及2009年12月31日以前的柴油车;
2.报废拆解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