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

档案管理2018-10-20李天扬老师

大家对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了解了吗?下面是高教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纪依法的原则。

第三条 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负的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负的次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公安机关各级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党委书记的领导责任,并视情追究其他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追究纪检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问题及苗头,不闻不问,放任不管的;

(二)发生严重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问题,或者职责范围内“四风”问题突出、顶风违纪的;

(三)因工作失职,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者本单位、本部门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本单位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中发生严重腐败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有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事)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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